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评估时间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
评估主体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
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
评估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重点评估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
评估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
适用范围
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事故等级判定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报告与反馈
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估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反馈。
这些评估办法旨在通过系统、科学的评估,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