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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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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以及在该海域内从事的各种活动,具体如下:

内水 :指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水域。

领海:

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毗连区: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片海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对某些特定事项享有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片海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特定的经济权利,如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

大陆架:

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洋中的自然延伸,通常到水下300米深。

其他海域: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此外,该法律还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但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活动。

建议

航行和勘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守该法。

开发和生产: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资源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需遵守该法。

旅游和科研: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旅游、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需要遵守该法。

沿海陆域活动: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如建设、排污等,也需遵守该法。

跨境污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但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活动,也适用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