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 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一人:
负责主持村委会的日常工作。
副主任一至三人: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有的村可能设副主任兼治安委员和妇女委员。
委员若干人:
具体人数根据村的实际情况而定,但通常为三至七人。
村委会成员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且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
总的来说,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村民利益,负责村庄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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