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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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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债共签原则:

法律提倡在形成较大金额债务时,尽量获得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避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举债。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