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于 2021年10月26日正式启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此次省级督察覆盖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份,同时针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开展专项督察,实现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
补充说明:
督察目标: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态环境政策执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修复等任务;
工作安排:
2021年10月下旬开始进驻被督察地区,2022年对重点环境问题开展“回头看”;
工作要求:
强调避免“一刀切”现象,禁止因督察导致企业停产停工,确保督察工作科学规范。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